广西一男子离婚后发现10岁养儿非亲生,起诉前妻讨要抚养费遭拒
#男子养儿10年发现非亲生起诉前妻#如果你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女,你在抚养过程中付出的金钱和心血,可以要求得到回报和补偿吗?日前,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。广西一男子离婚后发现10岁儿子不是亲生,前妻索要赡养费被拒。
据武鸣法院称,
胡(化名)和(化名)原本是自由恋爱。2011年6月,陈嘉发现自己怀孕了,双方登记结婚。次年,她生下儿子小胡(化名)。2018年,夫妻二人经常吵架,导致感情破裂。民政局同意离婚时,双方约定小胡由胡天抚养,陈家可周末行使探视权。
但随着小胡的长大,他的长相和性格与胡天的差距越来越大,身边的亲戚建议胡天做亲子鉴定。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,根据DNA分析结果,排除胡天与小胡的生物血缘关系。
胡天认为,小胡不是自己的儿子,而陈嘉作为她的生母,有法律义务赡养她。她应将孩子接回自己抚养,返还因抚养产生的生活费,赔偿精神损失,故诉至法院。
陈嘉辩称,她同意收回孩子的抚养费,但胡天要求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是没有依据的。婚后两个人的开销基本都是女方负责,加上集体经济的土地流转和孩子出生后铺面的收益,足够支付孩子的生活费。
本案中,原告要求被告自行抚养小胡的依据是其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,有亲子鉴定报告为证。被告同意抚养小胡,但不认可鉴定意见。经法院解释,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亲子鉴定,应承担未举证的不利后果。故法院采纳了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,确认原告与小胡不存在亲子关系。
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,误以为小胡是自己的儿子,履行了法律上不应由他履行的抚养义务。作为被告小胡的亲生母亲,应当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。即使孩子享受了分配所得,也不能免除她赡养的义务。原告的财产损失与被告的营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被告主张其抚养费用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,本院予以支持。
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,被告隐瞒了与原告恋爱的事实,导致了原告误以为被告所生的孩子是自己的儿子并抚养的后果。原告在小胡的十年抚养期内对其倾注了关爱,且得知小胡并非亲生儿子,其人格权受到严重侵害。因此,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终审判决:小胡由被告自行抚养,被告需支付原告11.76万元抚养费,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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